(2017)陕0111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雪亭与郭平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雪亭,郭平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109号申请执行人郭雪亭,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平学,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雪亭与郭平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1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郭平学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7000元进行了财产保全。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1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