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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詹才国、杨志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才国,杨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892号申请执行人詹才国,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杨志刚,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詹才国与被执行人杨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詹才国于2017年0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志刚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查证结果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志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詹才国申请撤销(2017)鄂0116执892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詹才国申请撤销(2017)鄂0116执892号案件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8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