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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庞增田、徐桂英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增田,徐桂英,庞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庞增田,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徐桂英,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庞海山,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增田、徐桂英与被执行人庞海山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8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道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