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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樊绪金与被告李道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绪金,李道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394号原告:樊绪金,男,汉族,1954年2月4日出生,住旬阳县。被告:李道双,男,汉族,40岁,住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绪金与被告李道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绪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樊绪金承担。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