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亚宁与王世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财保132号申请保全人王亚宁,女,16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理人王世选,男,43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保全人绥中县长丰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被保全人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申请人王亚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停放的被申请人绥中县长丰运输车队、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福田牌辽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G06**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各一辆。朱志云自愿以鲁P×××××号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亚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停放的被保全人绥中县长丰运输车队、锦州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福田牌辽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G06**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各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二、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亚宁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王亚宁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