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军、彭建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军,彭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彭军,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建君,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军与被执行人彭建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崔 涛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