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350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李昊隆,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胡小勇,职务主任。被代:修忠河,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纪工委副书记,住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东街16号3单元3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