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金山对肖全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全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70号(2017)吉0723财保7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人):黄金山。被申请人:肖全江。黄金山与肖全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对肖全江驾驶的无牌照拖拉机予以扣押。执行期间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全江驾驶的无牌照拖拉机的扣押。财产保全申请费元由黄金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