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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庆安达橡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裕达恒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庆安达橡胶有限公司,天津市裕达恒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406号原告:天津市庆安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一街(畜牧研究所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志媛,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裕达恒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周李庄村西(蓝星石化南侧200米)。法定代表人:徐秀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庆安达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裕达恒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庆安达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庆安达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财产保全费1414元,由原告天津市庆安达橡胶有限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都昊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