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文能与李家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能,李家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553号原告:郭文能,男,生于1961年9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富,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虎,男,1983年12月10日,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应雄,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915308000671014205。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赛,男,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东支公司职工。原告郭文能诉与被告李家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文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郭文能负担。审判员  曾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