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终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孙蕊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孙蕊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与先锋路交口(先锋路27号)。主要负责人:刘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雯,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蕊,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孙蕊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孙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孙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负担681元,由被上诉人孙蕊负担4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