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民申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钟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宣社,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5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问题,在事实认定上偏袒凯泉公司,对中大公司的反诉请求和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理会、不予说明。其在二审期间向法院递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但二审法院未对该证据予以质证及采纳。本案中,有关产品质量争议应当适用案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而非产品调试期。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凯泉公司向其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迟延交货。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亦有不当。中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大公司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结合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中大公司在审理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间内曾向凯泉公司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亦无法证明凯泉公司在供货中存在违约情形,并据此驳回中大公司的相关诉请,处理并无不当。中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