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行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田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田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沈金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田田,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方剑锋、金涛,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余杭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昱,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沈金浩,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赵田田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田田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田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田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田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洵审 判 员  王银江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