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泽良与王清松、王丹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良,王清松,王丹蓉,傅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954号原告:黄泽良,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清松,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丹蓉,女,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傅雪琴,女,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黄泽良与被告王清松、王丹蓉、傅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泽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泽良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俊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