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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艳芳与义乌市第二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艳芳,义乌市第二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378号原告:洪艳芳,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林良富、吴艳红,浙江神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第二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星城广场B幢1205A室。法定代表人:楼虎赢。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艳芳诉被告义乌市第二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艳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艳芳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洪艳芳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