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泽生申请执行四川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泽生,四川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泽生,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四川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杜泽生与四川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10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000元。经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仍有10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000元债权未能实现。本院现已将四川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