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2075号原告:谭某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告:赖某某,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零春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