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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徐许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徐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徐许龙,汉族,农民。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徐许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许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许龙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许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徐许龙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现依法将徐许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由于其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临空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许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和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