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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崔毅与璧山区永和堂南门唐城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毅,璧山区永和堂南门唐城大药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96号原告:崔毅,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0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璧山区永和堂南门唐城大药房,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邹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毅与被告璧山区永和堂南门唐城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毅承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