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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曹胜强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38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曹胜强,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曹胜强罚金、违法所得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曹胜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胜强缴纳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2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胜强的银行存款102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