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曹胜强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38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曹胜强,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曹胜强罚金、违法所得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曹胜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胜强缴纳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2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胜强的银行存款102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