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辖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弘时商贸有限公司与忠县金旺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弘时商贸有限公司,忠县金旺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弘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30-4-5-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82213N。法定代表人张松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忠县金旺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人民路30号1号楼3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4144975。法定代表人朱光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重庆弘时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忠县金旺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3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弘时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忠县金旺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重庆弘时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和腾还房,涉及对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因此,原审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重庆弘时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