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松原市中心医院与齐心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中心医院,齐心瑀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932号原告:松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宁江区文化路。法定代表人:XX,系该医院院长。被告:齐心瑀,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原告松原市中心医院与被告齐心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松原市中心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齐心瑀给付拖欠医疗费45055元;2.并自出院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4日,齐心瑀因呕吐、便血等症状就诊于我院,经诊断肝硬化、脾大等病。收入我院后予以对症治疗。现拖欠医疗费未予以支付。2016年8月1日齐心瑀向法院诉讼要求赔偿,该案尚无结论。本院经审查认为,齐心瑀因医疗服务纠纷于2016年8月1日诉至本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尚在鉴定中未有定论,原告松原市中心医院要求齐心瑀给付医疗费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无法具体明确,原告松原市中心医院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松原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本院退还松原市中心医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铁刚人民陪审员 郭 伟人民陪审员 刘广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春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