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卢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现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良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被告人卢某酒后驾驶粤K×××××小型轿车前往石根山游玩,途经信宜市朱砂镇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卢某抽取血样并送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卢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常住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卢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庭审中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青松审 判 员 陈达维人民陪审员 韦金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