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6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铝制品厂与重庆桑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铝制品厂,重庆桑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763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铝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屏牌坊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76221123578。投资人:李正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桑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9761-5。法定代表人:郭远强。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120-4。法定代表人:郭远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合川区铝制品厂与重庆桑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铝制品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铝制品厂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铝制品厂撤回对被告重庆桑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铝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