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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戴德森与王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德森,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436号申请执行人戴德森,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王强,男,l967年S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戴德森与被告王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戴德森支付21330元及利息;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5月17日,戴德森以王强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323元,案件执行费3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强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特名下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