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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虞达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达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83号被执行人虞达相,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虞达相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桂11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虞达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部门于2017年5月8日移送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虞达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国土、房产、银行、工商及社区等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除在银行有少量存款外,没有可供执行人财产。至此,被执行人虞达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虞达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虞达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