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双与朱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朱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双,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米粮市街**号附**号。农民。被执行人朱红林,男,1976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师乡朱家村*组。李双与朱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6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9800元、执行费8400元。在执行中,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小车一辆,因评估拍卖期限较长,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限内难于执结,现终结本此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车辆拍卖完毕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