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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飞、顾锡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飞,顾锡琴,周龙飞,陆贤,张建冲,冯娟,季征兵,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飞,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永飞,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执行人:顾锡琴,女,196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执行人:周龙飞,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陆贤,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执行人:张建冲,男,195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执行人:冯娟,女,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季征兵,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执行人:朱萍,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飞、顾锡琴、周龙飞、陆贤、张建冲、冯娟、季征兵、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各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刘永飞银行存款18000.58元,扣划被执行人朱萍银行存款12339.92元,被执行人张建冲已��动履行22000元,合计52340.5元(含执行费840.5元),本院已将其中的51500元退付于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840.5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