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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41号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与民丰大街交汇万通花园B座29栋。法定代表人:王凤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居祺,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会馆楼。法定代表人:陈立学,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797元,减半收取21398.5元,由原告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昊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