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季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1执恢363号季宋丽:申请执行人廖开南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06)青万民初字第字第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030元,被执行人为季宋丽。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季宋丽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浙1121执恢363号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