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金生与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生,李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初2796号原告:刘金生,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李永红,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袁洪涛,男,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金生与被告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由审判员谢为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生、被告李永红的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生诉称:2015年4月10日,被告李永红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人民币,约定期限一个月,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于2015年11月、2016年12月份两次归还人民币7万元,下余3万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余款3万元。被告李永红对原告刘金生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红偿还原告刘金生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为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