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桂芝与孙爱玲、杨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芝,孙爱玲,杨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698号原告:周桂芝,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爱玲,女,30岁,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杨长福,男,31岁,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芝与被告孙爱玲、杨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桂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公告费460元,由原告周桂芝负担。审 判 长 白秀红审 判 员 晓 霞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兴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