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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行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冯快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快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行终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快昌,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会四川监管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天府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赵衍亮,局长。上诉人冯快昌因诉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保险行政监督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行初字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冯快昌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四川保监局依法追究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于上诉人冯快昌向被上诉人四川保监局提出的投诉,被上诉人四川保监局已于2016年8月1日向案外人作出了川保监罚[2016]1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系被上诉人四川保监局对投诉事项所涉单位、个人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罚。原审法院经释明,冯快昌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艺审判员 邱方丽审判员刘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