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学广、余金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学广,余金荣,林汉春,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方学广,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余金荣,女,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被执行人:林汉春,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波,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金荣、林汉春、林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金荣、林汉春、林波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