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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8134无锡佳烁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佳烁贸易有限公司,赵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134号原告:无锡佳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阮刘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克,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无锡佳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佳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佳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佳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佳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