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付某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女,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回龙镇歇马村。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同月21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代理检察员王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到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付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雷某联系,在骗取被害人雷某的信任后,以帮助被害人雷某打官司疏通关系等为由向被害人雷某索要钱财,被害人雷某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告人付某的农业银行卡打款人民币1500元,2016年9月27日向被告人付某的农业银行卡打款人民币9000元,2016年10月3日在什邡市方亭街道雍城西路东方假日酒店门口给被告人付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13日在山西省侯马市建工路建设银行门口给被告人付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雷某四次给被告人付某打款现金共计人民币19500元。被告人付某现已向被害人雷某退赔人民币19500元。被告人付某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制裁。庭审中,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付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雷某联系,在骗取被害人雷某信任后,以帮助被害人雷某打官司疏通关系等为由向被害人雷某索要钱财,被害人雷某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告人付某的农业银行卡打款人民币1500元,后又向被告人付某的农业银行卡打款人民币9000元,次月3日在什邡市方亭街道雍城西路东方假日酒店门口交给被告人付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同月13日在山西省侯马市建工路建设银行门口交给被告人付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付某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19500元。现已向被害人雷某退赔人民币19500元。被告人付某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收条及被告人的历次供述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规定。被告人付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