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邓梅秀与邓化基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梅秀,邓化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邓梅秀,女,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邓化基,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梅秀与被执行人邓化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化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邓梅秀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鹏 飞审 判 员 石国强审判员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春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