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项长明、邱本林与重庆市长寿区渝庆矿业有限公司、陈庆国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长明,邱本林,重庆市长寿区渝庆矿业有限公司,陈庆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项长明,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国,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原审原告:邱本林,男,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项长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庆矿业有限公司、陈庆国,原审原告邱本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上诉人项长明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项长明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项长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