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新伟与彭硕、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伟,彭硕,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827号原告:罗新伟,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皓,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硕,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新伟诉被告彭硕、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新伟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伟撤回对被告彭硕、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原告罗新伟负担。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何一心人民陪审员 张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