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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侗娣与李家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侗娣,李家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047号原告:张侗娣,曾用名张艳,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喻荣,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家玉,曾用名李佳,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侗娣与被告李家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侗娣以其与被告李家玉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家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侗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侗娣撤回对被告李家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5994元,由原告张侗娣负担。审判员  陈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