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纪英东与榆树市经纬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英东,榆树市经纬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金建溪,唐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182民初5860号原告:纪英东,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六委49组被告:榆树市经纬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亚坤,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亚军,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正阳街十一委**组。特别授权。被告:金建溪,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正阳街十一委**组。被告:唐亚军,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正阳街十一委**组。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纪英东诉被告榆树市经纬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金建溪、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信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认为:2015年10月14日,三被告因经营修配厂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金额为100,000.00元,当时出了借条一枚,约定了月息2分,现原告为要求三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诉来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42,000.00元,合计142,000.00元,此款于2017年9月1日前给付。二、三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1,570.00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