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庄瑞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庄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保84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庄瑞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庄瑞雄,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庄瑞雄,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庄瑞雄(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74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明芳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朝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