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四川鑫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鑫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廖家咀社区新平街西段15号附10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赖弘,该公司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路口温哥华广场第25层D座。法定代表人:李传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四川鑫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3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