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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桂芝与被告辛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芝,辛百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930号原告:董桂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系五大连池市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百忠,男,汉族。原告董桂芝与被告辛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桂芝委托代理人王保平、被告辛百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辛百忠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1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0日,经魏宝全介绍辛百忠在董桂芝处借款5万元,辛百忠是魏宝全的女婿,辛百忠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第二天辛百忠出具了欠条,魏宝全承诺给2分利息。因辛百忠入狱服刑,得知辛百忠2017年4月出狱,便向辛百忠索要其不予偿还,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辛百忠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6万元。庭审中董桂芝代理人王保平表示放弃利息部分的请求。辛百忠辩称,辛百忠是向其岳父魏宝全借的钱,没有利息,不同意偿还董桂芝,且辛百忠在服刑期间有笔占地补偿款让其妻子支出,并已偿还魏宝全的借款。董桂芝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了证据如下,欠条一份,证明2012年11月11日辛百忠在其处借款5万元。经本院庭审质证,辛百忠对董桂芝出具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可是欠其岳父魏宝全的钱并已偿还。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辛百忠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辛百忠通过其岳父魏宝全在董桂芝处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此欠款辛百忠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董桂芝与辛百忠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欠款事实清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辛百忠虽然不认可是从董桂芝借的钱,但有辛百忠认可的欠条证实,且辛百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辩解理由,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百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桂芝欠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实际收取525元由被告辛百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杨公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