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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芦海涛与牛涛、靳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海涛,牛涛,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132号申请人芦海涛,男,1979年6月3日生,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牛涛,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靳娜,女,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7)豫0402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牛涛、靳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牛涛、靳娜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