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远澎与李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澎,李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113号原告:王远澎,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朋,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王远澎与被告李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远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远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