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远澎与李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澎,李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113号原告:王远澎,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朋,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王远澎与被告李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远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远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