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彦旭申请执行张福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旭,张福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旭,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张福存,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41号王彦旭申请执行张福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新右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福存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福存已于2017年8月21日履行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8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