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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宝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991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邓某,巴林左旗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某,男,1971年4月4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应收受理费46.7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