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阳新县安荣加油站、邱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新县安荣加油站,邱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安荣加油站,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陶港镇王桥村。负责人:贾安全,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邱海平,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安荣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邱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安荣加油站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邱海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海平向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安荣加油站支付欠款20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0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海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3月16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邱海平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邱海平名下银行无存款。2、2017年3月16日,本院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邱海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另查明,被执行人邱海平名下均无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4、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邱海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8月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邱海平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6、2017年8月9日,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邱海平户籍地为空户。另本院前往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安荣加油站提供的被执行人邱海平经常居住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郭岭新里3号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邱海平并不在该地居住,而是其兄弟邱海波居住,同时表示邱海平在外欠债过多,现不知其去向。本院把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安荣加油站,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海平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