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亮与长春市启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长春市启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长春市启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启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吉01民终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上诉人长春市启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张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873.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长春市启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元,剩余欠款作出还款计划,不能立即履行,故该案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作出还款计划,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照还款计划还款的,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锋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